首页
领导风采
组织机构
工作动态
政策法规
办事指南
优质服务
5.29工程
主任信箱
· 办事指南
· 办事机构
· 办事程序
· 政策问答
甲与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个男孩,离婚时孩子判归乙抚养,甲又与丙再婚,丙有一个孩子在身边。如果甲以自己未生育过子女为由要求照顾再生育,能否批准?
答:不能批准。因为收养关系是在甲与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视同甲与乙生育过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