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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事程序
 
 
 
 
 
 
 
 
 
 
 
 
 
 
 
 
 
 
 
 
 
 
 
 
 
 
 
 
 
 
 
 
 
 
 
 
 
 
 
 
 
 
 
 
 
 
 
 
 
 
 
 
 
 
 
 
 
 
 
 
 
 
 
 
 
 
 
 
 
 
 
 
 
 
 
 
 
 
 
 
 
 
 
 
 
 
 
 
 
 
 
 
 
 
 
 
 
 
 
 
 
 
 
 
 
 
 
 
 
 
 
 
 
 
 
 
 
 
 
 
 
 
 
 
 
 
 
 
 
 
 
 
 
 

          

         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市级审批规定


    审批项目编号:BJXSAJS0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9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5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具体收费办法和收    费标准,将按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审批总时限:自区(县)计生委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第四条):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6、设备清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8、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处机构审批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核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标准:
    1、基本服务能力: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药具发放,避孕节育医学检查、诊断和治疗,放、取宫内节育器(IUD),人工流产术(10周以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七、第八条)。
    2、工作场所和工作用房基本要求(《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⑴工作用房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00平方米以上;
    ⑵交通便利,环境无污染;
    ⑶设诊室、咨询室、妇检室、医学影像室、生化检验室、药房、康复室、手术室。
    ⑷手术室应分设手术间、缓冲间、洗手间、更衣间;手术间面积15~20平方米,水磨石地面,瓷砖墙面,地角和天花板光滑便于清洁消毒,通风良好,光线充足;双层毛玻璃窗户,纱窗纱门;工作人员、受术者通道分开;洗手间有2个以上水龙头,有冷暖两用空调。
    ⑸业务科室、医技科室的建筑布局、人物流向合理。
    ⑹有满足拟开展业务要求的其它工作用房。
    3、基本设备(《国家计生委关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
手术及消毒灭菌设备、辅助诊断设备、实验室检验设备、治疗设备及其他用品须符合装备标准。
    4、人员配备:
有专门从事所申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6~15人,其中有2名以上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有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与所从事的服务类别相符的执业资格。
    5、规章制度:
    ⑴有保证受术者安全和服务质量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消毒、抢救与转诊制度及人员岗位责任制;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行为准则、技术操作常规及有关卫生技术标准等文书齐全并成册可用;
    ⑶有必要的人事、财务和药、械管理制度。
    6、注册资金确实到位。
    7、申请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资格。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第六条):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上报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中止审核,提出意见和理由退申办人。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⑴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⑵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⑶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⑸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⑹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⑺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时限:18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科技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将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上报审定人员。
时限:7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填写审定意见;不同意复审意见的,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提出审定意见和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告知
工作标准:
   1、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2、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3、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本岗位责任人:同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 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