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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审批的有关规定
一孩生育手册(乡镇审核)
每月4号将查体证明复印件一份、手册发放花名单三份(每份加盖计生办公章,计生办主任章、经办人章)上交县规统科。
二孩生育证审批(县审批)
1.审批表盖乡镇计生办主任章,业务主任章,经办人章,生育证管理章。
2.县计生委留审批表一份,查体证明一份,二孩生育证发放名单三份(每份加盖计生办公章,计生办主任章,经办人章)上交县规统科。
注:以上一孩、二孩发放花名单三份。
四月四号报上一年度发放生育证人数(包括转证人数)
五月二十日至五月底孕情摸底,六月四日报孕情摸底数和本年度计划花名。
二孩审批所需证件及资料:
1.只生育一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须年满30周岁,符合《条例》第三章二十三条。所需证件:审批表三份、 身份证、结婚证、服务站查体证明。
2.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女方年满25周岁,符合《条例》第三章二十一条三款,所需证件和资料:审批表三份、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县服务站查体证明、不孕症证明。
3.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残疾的,经市技术鉴定后,女方年满30周岁,符合《条例》第三章二十一条二款,所需证件和资料同1。
4.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符合《条例》第三章二十一条九款,所需证件和资料:审批表三份、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县服务站查体证明、离婚判决书或者丧偶婚育证明。
5.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符合《条例》第三章二十四条,所需证件和资料同4。
收养子女所需具备的资料:
1.双方身份证 2.结婚证 3.不孕症证明 4.个人申请 5.村委会出具的收养教育子女能力的证明
6.是弃婴的派出所出具的弃婴报案证明
7.最初拾到弃婴的人的证明
8.县医疗部门出具的夫妻双方身体健康检查表
9.收养人有关情况表 10.登报公告 11.收养登记证
12.收养婴儿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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